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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張克強陷44億鹽湖股權詐騙案

來源:證券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2年07月13日

    [導讀]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華美系實際控制人張克強等人詐騙44億元國有資產。

 

本報記者 馬 燕

華美系張克強被訴詐騙44億元鹽湖股權案,由于涉及巨額利益和民企投資門檻等諸多問題,立案以來一直備受民營企業(yè)家以及法律、媒體等各界的關注。然而,從第一次開庭至今,已逾半年時間,案件遲遲未判,已經(jīng)超過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此間,有關案件內容的爭議卻從未間斷過。

案件復雜 超期羈押?

2011年1月份,正在北京出差的張克強于下榻酒店被云南警方帶走。自此,這位2006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榜上有名的民營企業(yè)家被刑事拘留,不久被批準逮捕,并被罷免全國人大代表資格,開始了他的獄中生活。

時隔半年有余,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指控華美系實際控制人張克強等人詐騙44億元國有資產。

然而,自2012年1月4日結束第一次開庭至今,法院一直沒有宣判,已經(jīng)超過一審最長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期限通常最長不超過22個月零23天,其中一審最長羈押期限是5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一個月。需要補充偵查的,在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人民法院后的最長審理期限為一個半月。

據(jù)張克強辯護律師朱征夫告訴《證券日報》記者,如果經(jīng)過上級法院院長的批準,可以延長羈押期,但法院方面并沒有通知他有關消息。

與此同時,新非公經(jīng)濟36條細則的密集出臺,給張克強方面又增添了一份希望。5月底,國資委下發(fā)“新36條實施細則”,要求國企在重組轉讓中不得歧視民間投資。

新非公經(jīng)濟36條執(zhí)行細則引發(fā)了新一輪“挺私”熱潮。

但是,身負44億元巨大利益的張克強,能否借勢挺私潮“翻案”?誰也無法給出答案。

44億元鹽湖股權始末

追溯到2006年6月30日,青海鹽湖集團因鹽湖綜合利用項目二期工程的建設需要,經(jīng)青海省國資委批準實施增資擴股,對外募集資金10億元。

除已確定的中化公司外,青海省國資委還批準鹽湖集團引進不特定的戰(zhàn)略投資者,增資擴股的價格為1.52元/股。

深圳興云信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隨即成為鹽湖集團的戰(zhàn)略投資方。2006年9月18日,雙方簽訂《增資擴股協(xié)議》,約定興云信出資2億元認購鹽湖集團股權。

隨后,興云信與廣州市華美豐收公司、王一虹、深圳市禾之禾環(huán)境發(fā)展有限公司達成意向,由上述各方履行對鹽湖集團增資擴股出資及出資收購青海國投持有的鹽湖集團股權。

2006年11月-2007年7月期間,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共計向興云信支付3.28億元,此外,興云信自有的投資款為4000萬元。

上述約3.68億元投資款以興云信的名義投資于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向青海國投購買鹽湖集團的股權,共獲得鹽湖集團169,766,788.93股股權,占鹽湖集團增資后總股本的7.56%。

2006年11月24日,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與興云信的股東云南煙草興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煙草集團興云展銷部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收購興云信100%的股權,并約定如果收購不成功,由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按照實際出資額享有對鹽湖集團投資形成的股權份額及其收益。

2006年12月5日,S*ST數(shù)碼停牌,12月30日,公司公告稱,鹽湖集團將對其進行重組。

2007年2月12日,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與興云信簽訂《協(xié)議書》,2007年3月12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設立信托關系,將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實際投資形成的鹽湖集團股權權益委托興云信代為持有和管理。

2007年12月12日,華美豐收公司、廣東華美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美豐收的股東,以下簡稱“華美集團”)與興云信股東興云投資及興云卷煙部簽訂《資產處置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將興云信100%的股權轉讓給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公司,華美集團和華美豐收公司為此次股權收購支付了8050萬元的對價。

興云信所代華美豐收等民營資本和云煙興云投資信托持有的鹽湖集團股權不屬于興云信的資產,故不在此次轉讓之列。

再后來,便是2008年3月鹽湖集團借殼ST數(shù)碼上市,讓張克強等人的這項投資一夜之間受到世人矚目,復牌當日,張克強旗下的華美豐收和其他投資伙伴,當天的股票市值超過了50億元。

2008年11月,深圳禾之禾公司向深圳中院提出確權訴訟,2009年1月,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興云信代持的鹽湖股份分割給實際權益人。

正當張克強等人認為這筆交易終于塵埃落定時,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張克強等人先后被云南省警方逮捕。2011年9月,昆明市檢察院以詐騙罪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禍起收購興云信?

昆明公訴機關在庭審中指控,“國有企業(yè)青海鹽湖集團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該只國有股的股東資格進行了限定:只能是國有企業(yè)。而張克強等人根本不具備成為鹽湖鉀肥股東的條件,但面對巨大的經(jīng)濟利益,被告人張克強等不甘心,產生了非法占有國有股權的目的”。

公訴人還指控,2006年至2008年期間,張克強、宋世新、羅峰、曹訊毅、李葦?shù)热松套h,利用興云信的國企身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由宋世新等人與青海省國資委和鹽湖集團商談收購鹽湖集團股份。

公訴人表示,興云信通過增資擴股取得青海鹽湖股份以后,華美集團就開始收購興云信,最終成功獲取青海鹽湖的股份。

而恰恰在收購興云信的過程中,有人偽造了公文、印章,并提供了虛假材料。這成為公訴方認定張克強欺詐國有資產早有預謀的理由。

華美新聞發(fā)言人田旭告訴記者,“華美方面是出于對這項投資安全的擔心才決定再次收購興云信”。

據(jù)媒體報道,在雙方信托協(xié)議簽訂完成后,宋世新在一次酒宴上對興云信員工潘捷產生了不滿,并用酒瓶砸其頭部,這一舉動破壞了宋世新與興云信時任總經(jīng)理楊承佳的關系。酒宴后,宋曾找楊希望和解,但楊威脅說,“你的投資額在我名下,我會保證你們本金的安全,但是收益就不好說了”。宋世新隨后找到興云信上級單位興云投資總經(jīng)理董曉云說明了雙方的矛盾,再次提出收購興云信的計劃。

朱征夫在庭審中則強調,華美豐收等與興云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和收購興云信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行為,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即使沒有收購興云信這一行為,華美豐收等與興云信合作投資鹽湖集團的行為也能獨立完成和產生法律效力。”

投資門檻之爭

引發(fā)這場訴訟的另一個關鍵點就是鹽湖股權的投資門檻問題。

昆明公訴方提供了多名來自青海省國資系統(tǒng)及鹽湖集團原高管或現(xiàn)高管的供述及陳述作為證據(jù),并提供了2011年12月23日鹽湖集團出具的《關于2006年增資擴股招股條件情況的函》,該函件顯示,“青海省政府和鹽湖集團歷來都重視對企業(yè)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和管理,對于鹽湖集團的戰(zhàn)略投資者,我們優(yōu)先選擇國有企業(yè)”。

但除此之外,鹽湖集團并沒有提供當時有關投資門檻的任何文字資料,鹽湖集團稱沒有找到當時增資擴股條件的文字材料。

朱征夫對記者表示,這是一個法律問題,必須有法律依據(jù),要以當時的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不以證詞為轉移。沒有任何一個證據(jù)能證明當時設立了國企的投資門檻。

“其實鹽湖集團從未排斥多樣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鉀肥公司就通過中化化肥間接持股鹽湖鉀肥,興云信代替華美豐收、禾之禾、王一虹信托持有股權的信息披露以后,鹽湖集團也不曾提出過任何異議。本案立案后,鹽湖集團卻搞出了一個‘只與國有企業(yè)合作的企業(yè)文化’,顯然是臨時找的借口。”朱征夫說。

資料顯示,國家發(fā)改委發(fā)布的《產業(yè)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外商投資產業(yè)指導目錄(2006年)》都將鉀肥項目納入鼓勵外資和民營企業(yè)投資的項目;國務院批準,發(fā)改委下發(fā)的《中西部地區(qū)外商投資優(yōu)勢產業(yè)目錄(2004年修訂)》更進一步明確地將‘鹽湖資源開發(fā)和綜合利用’列為‘青海省’鼓勵利用外資投資的優(yōu)勢產業(yè)目錄。

2005年國務院出臺的“非公36條”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條”均規(guī)定,在法不禁入的領域,對非公企業(yè)與其他所有制企業(yè)一視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鹽湖集團設置了所謂的投資門檻,該門檻的設置也是違法的。”朱征夫表示。

而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武漢大學法學教授孟勤國則很肯定地表示,這個案子如果要定詐騙罪,相當勉強。

“因為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非法占有肯定是無償占有,即空手套白狼,而此案中張克強支付了對價。只要當時價格合理公開,華美又實際支付了對價,不管有沒有設定投資門檻,都不能定性為詐騙。”孟勤國如此認為。

由多名法律界專家經(jīng)學術討論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也認為按照現(xiàn)有的資料,張克強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226條規(guī)定的詐騙罪。意見書指出,若此案以詐騙定罪,將對民營經(jīng)濟的健康發(fā)展產生持續(xù)性的負面影響,并與國務院鼓勵、支持、引導民間資本的發(fā)展相違背。

尷尬的民營資本

一樁5年前的投資令張克強身陷囹圄,如果法院判定詐騙罪成立,最高刑罰將是無期徒刑。

一位張克強手下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當時是興云信沒有錢去做這項投資,所以找到了張克強,并非張克強主動要去做這項投資,所以后來因這樁投資而惹來牢獄之災時,張克強曾感嘆,‘早知道就不做這個投資’”。

事實上,民營企業(yè)與國有企業(yè)之間的糾紛已不是個例,云南白藥股權糾紛、太子奶所有權歸屬之爭、“王老吉”商標案之爭都引起了人們普遍關注。

在全國工商聯(lián)中國民(私)營經(jīng)濟研究會6月25日召開的“法制環(huán)境與中國民營經(jīng)濟發(fā)展”研討會上,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樊綱表示,民營企業(yè)與國有企業(yè)之間的交易,由于國有企業(yè)涉及的利益相關方太多,給實際操作也帶來諸多阻力。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研究所理事和副所長向松祚表示,這些糾紛案件中折射出的是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制度變革中更深層次的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我國很難真正成為一個經(jīng)濟強國。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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