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發(fā)布時間:2012年07月17日
“這是一個令人傷心的案件。”香港高等法院的判案書這樣開始。
然而,年初的這份判決書并未能為香港“的士大王”招友全的六名元配子女與二房鐘群英的爭產訴訟畫下句號,在高院宣判鐘群英可以按新遺囑得到全部近10億港元巨額遺產后,招友全的6個子女又為訴訟費和法律援助將這場官司繼續(xù)拉長至今。
7月16日,高等法院宣布了有關法律援助問題的判決理由,這場曠日持久的爭產案終于落下帷幕。招友全的6個子女作為敗訴方須承擔訴訟費用,第六原告可申請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判決理由指出,這意味著其他5個原告可能也會自動獲得法律援助。
兩份遺囑之爭
對于招友全來說,生前的幾十年里,累積的不光是財富。
案情顯示,招友全與元配妻子王美英自1989年8月就開始分居,而早于此6年前,招與二房鐘群英就已經相識相戀,彼時,鐘群英還只是招友全制衣廠里一個縫紉女工。招與元配分居大概半年后,鐘群英為招生下一個兒子,雖然兩人并未正式結婚,但鐘群英已經接受招的要求,跟隨“夫姓”并改名為“群英”。
1990年,鐘群英開始將自己幼年時的鄰居及好友陳冠卿和林寶珍相繼介紹給招友全,最終分別成為招的三房與四房。到1997年訂立第一份遺囑時,招友全已經與元配王美英離婚,當時,招與元配、二房及三房共育有五子九女。根據遺囑內容,大兒子招文虎(元配所生)和二房鐘群英為遺囑的共同執(zhí)行人,遺產在14個子女間均分,每名兒子可分兩份,每名女兒可分一份。而二房、三房和四房本人沒有分到任何財產。
按鐘群英的說法,此后的兩件大事改變了招友全此前的立場。
1999年夏,招友全與元配王美英、二房和四房同游東南亞,其間,王美英于獨自回港,后在港與三房發(fā)生爭吵,三房報警,招友全的律師也一度到場協助。招事后向律師表示要改遺囑,并且“一分錢都不會留給元配的九名子女”。2003年4月,王美英在常平自殺身亡。鐘群英指,招友全在內地替王美英辦理后事,元配子女對招很不尊敬,這次不愉快的經歷讓招友全下定決心,將元配的9個子女踢出繼承人之列。
幾個月后,招友全重新訂立遺囑,9個元配子女被完全剝奪繼承權,鐘群英被指定為唯一繼承人。如果鐘群英在招之前早逝,或在招死后30天內去世,所有財產將轉由鐘群英之子招文豪繼承。
鐘群英表示,招友全生前曾要求她負責照顧三房和四房及其子女,如果元配子女的行為舉止有所改進不再制造麻煩,鐘群英有權決定是否以及怎樣照顧這9個子女。
無訂立遺囑能力爭議
案情爭論的焦點是,招友全在2003年訂立遺囑時是否精神健全,遺囑是否有效。
原告6名子女認為,2003年訂立新遺囑時,招友全已經受糖尿病和腦血管病的影響,而指示律師準備遺囑的又是三房,說明招友全當時的精神狀況不宜立遺囑,新遺囑也非其意愿,應宣判遺囑無效。
而在2003年更改遺囑時,為招友全提供醫(yī)療服務多年的醫(yī)生為其做了基本檢查并提供專業(yè)意見,法官表示,據多年來與招友全接觸的家人和專業(yè)人士的證供,招友全1998年至2004年間精神健全。被告是招友全的伴侶,幫他理財和照顧家人,更是唯一與他有聯名投資戶口的人。她原是1997年遺囑其中一名執(zhí)行人,顯示出招友全對她的信任,2003年遺囑將她列作唯一受益人完全可以理解。
法官進一步指出,香港法例允許立遺囑的個人按自己意愿自由處理自己財產,即使他們受到偏見影響或被動機不良人士煽動,法庭也不能干預。招友全因覺得原告不尊重他而不讓他們繼承遺產,并要其他沒有得罪他的子女受到牽連失去繼承權,盡管是有違公平和道德,但法庭不能因此推翻新的遺囑。
招友全的生意從群英的士公司開始做大,通過投資房地產和股票市場,招的財富不斷累積。原告律師曾透露,根據2005年呈交稅務局的資料,招的遺產有近2.6億港元,包括碧瑤灣和愛都大廈共33個物業(yè)及少量銀行存款,律師還披露,有傳招友全還擁有多達七百個的士牌和大量外幣,總計資產可能高達10億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