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贛州金融網
發(fā)布時間:2014年05月23日
打擊非法集資 共創(chuàng)社會和諧
贛州保險業(yè)倡議“防范非法集資詐騙”告市民書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全面推動保險業(yè)防范打擊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贛州廣大人民群眾對非法集資的防范意識和識別能力,現(xiàn)將非法集資的定義、表現(xiàn)形式、通常手段、風險提示等具體情況告之如下:
一、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既指未經批準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指雖經批準但已經被撤銷,卻仍然繼續(xù)向社會募集資金的行為。
二、保險業(yè)非法集資的表現(xiàn)形式
社會公眾在遇到以下一種或幾種情形時,應注意辨別是否是非法集資行為:
(一)保險銷售人員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承諾提供明顯高于銀行利息或一般投資收益的高額返還,并在初期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之后誘騙群眾繼續(xù)追加投資。
提示: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是保障,任何人承諾的高額回報或返還都是違法且不現(xiàn)實的。
(二) 保險銷售人員提供帶有“儲蓄存款”、“保險存折”等字樣的收據(jù)、投保單、保單等,以高額回報為誘騙,欺騙投保人。
提示:保險監(jiān)管部門規(guī)定:保險產品或相關憑證上不允許出現(xiàn)“儲蓄”、“存款”、“利息”等字樣,如果出現(xiàn)此類字樣,很可能是假保單、假收據(jù)。
(三)保險銷售人員要求必須以現(xiàn)金形式或提供其個人賬戶名稱的轉賬支付賬號收取保險費,以口頭承諾或打白條的方式代替保險費繳納憑證。
提示:為了防范保險銷售人員挪用或侵占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請不要將現(xiàn)金和銀行卡交給保險銷售人員,以確保您的資金安全。
(四)保險銷售人員隨身攜帶公司公章或業(yè)務專用章。
提示:保險公司的印章須由公司統(tǒng)一保管,印章的使用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任何人都不能私自攜帶公司印章,如果保險銷售人員私自攜帶和使用公司印章,多為偽造印章。
(五) 保險銷售人員以《投保單》代替《保險合同》。
提示:保險消費者應注意看清簽署的資料是《保險合同》還是《投保單》,《投保單》只是投保人的投保意愿表示,《保險合同》才是約定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有效證明。
(六) 保險銷售人員對于客戶進行保單查詢等正常要求百般阻撓,不提供保單查詢方式。
提示: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簽發(fā)的人壽保險、車輛保險的保險單都可以進行網上或電話查詢,如果保險銷售人員極力阻撓客戶進行保單查詢,可能是保單未正常錄入公司業(yè)務系統(tǒng),屬于假保單。投保人購買保險后應及時進行網上或電話查詢驗證保單的真實性,如果查詢不到,應及時向保險公司詢問。
三、非法集資的通常手段
(一)承諾高額回報
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xiàn)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guī)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群眾對承諾明顯高于銀行存款利息或一般投資收益的高額返還,應當引起警惕并理性判斷是否屬于非法集資行為。
(二)編造虛假項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yè),打著響應國家產業(yè)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tǒng)的種植、養(yǎng)殖行業(yè)發(fā)展到高新技術開發(fā)、資金拆借、保險、證券發(fā)行、集資建房、投資商鋪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投資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發(fā)分子假借委托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wěn)定高額回報,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三)以虛假宣傳造勢
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采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fā)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制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空間將網站設在異地或利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有的還通過網站、博客、論談等網絡平臺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騙取社會公眾投資,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guī)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四)利用親情誘騙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xiāng)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有些參與傳銷人員,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yè)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guī)模不斷擴大。
四、參與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根據(jù)我國法律法規(guī),因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經人民法院執(zhí)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損失。在取締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xié)調工作,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贛州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
贛州市處非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