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鐘(化名)買來摩托車不到一個月就撞死一名行人。而這輛摩托車是用別人的身份證登記的,雖然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卻以黃鐘無證駕駛為由拒賠。受害者家屬要求黃鐘、摩托車登記車主以及保險公司予以賠償。6月中旬,福清市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騎摩托車撞死一行人
去年11月8日,黃鐘騎摩托車行駛到福清市宏路福平路段時,撞傷行人楊明(化名)。送醫(yī)院治療14天后,楊明死亡。
事發(fā)后,黃鐘立即報警并在現(xiàn)場等候。11月27日,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鐘無證駕駛摩托車,且事先對路況估計不足,未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應負全部責任。
今年2月6日,福清市檢察院對黃鐘提起公訴,楊明的妻兒和父母也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黃鐘與摩托車登記車主楊玲(化名)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67.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5萬元,并要求某財保福建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保險公司拒賠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去年10月23日,楊玲與黃鐘一起去交管部門,用楊玲的身份證為肇事摩托車辦理報牌手續(xù),隨后將該車轉(zhuǎn)讓給黃鐘,但未辦理車輛所有權(quán)變更登記。當天,該車即在某財保公司福清營銷部投保了為期1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
庭審時,黃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但表示沒有能力賠償。楊玲的訴訟代理人辯稱,楊玲將身份證借給黃忠辦理摩托車登記上牌事宜,雖然是肇事車的登記車主,但沒有實際占用、使用、處分權(quán),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某財保福建分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辯稱,由于黃鐘無證駕駛,不是“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rdquo;,根據(jù)《交強險條例》規(guī)定及《交強險條款》有關(guān)約定,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和車主都要賠
就該案的爭議焦點,法官進行了分析。
首先,交強險保險人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失應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外,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均應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惟一的免責事由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cè)恕⑿腥斯室馀鲎矙C動車造成的”,且僅是“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而非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即細分為死亡傷殘、醫(yī)療費用以及財產(chǎn)損失三大項責任限額,財產(chǎn)損失僅是其中一項責任限額。
《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造成受害人的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死亡傷殘和醫(yī)療費不屬于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仍應在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
最后,由于登記的所有權(quán)具有公示作用,楊玲是肇事車輛的登記車主,因此應對黃鐘駕車致人損害所承擔的賠償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黃鐘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法院考慮到他在案發(fā)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
對于死者家屬的60.79萬元經(jīng)濟損失,某財保福建分公司應在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1萬元,在醫(yī)療費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萬元,剩余48.79萬元由黃鐘一次性賠償,楊玲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