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萍實習生蔡力)司機劉某醉酒后駕駛公司轎車肇事,將人撞死。保險公司以“醉酒駕駛”為由不想賠錢。而巴南區(qū)法院一審認為,“醉酒不賠”的條款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規(guī)定,故判保險公司按死亡賠償限額賠償死者家屬11萬。保險公司不服,目前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
醉酒肇事致1死1傷
今年2月26日晚上8時許,重慶時盛建設工程質(zhì)檢公司的員工劉某駕駛公司轎車,由巴南魚洞往南岸方向行駛。當行駛到巴南區(qū)試車道路段時,與張某駕駛的摩托發(fā)生相撞。車禍中,張某傷勢嚴重,送醫(yī)無效死亡,摩托車上另一乘車人受傷住院。
事故發(fā)生后,肇事者劉某主動投案自首。巴南區(qū)交警支隊現(xiàn)場調(diào)查后認定,劉某屬醉酒駕駛,在事故中負全責。
保險公司:醉酒駕駛不賠
據(jù)了解,肇事車在去年11月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簡稱“交強險”),死亡賠償限額為11萬元,搶救費1萬元。車禍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卻認為,劉某屬醉酒駕車,按照該保險公司“交強險”條款約定,醉酒駕車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所以保險公司應免除責任不予賠償。
今年6月,受害者家屬同時將肇事司機和保險公司告上法院,索賠45.7萬。
法院判保險公司賠11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醉酒駕車致1死1傷,已構(gòu)成交通肇事罪。于7月14日判處劉某犯交通肇事罪,處以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在民事方面,法院以司機買了“交強險”等為由,判保險公司賠償死者家屬11萬元。對此,保險公司不服,以“醉酒駕駛”不屬于保險條款約定賠償范圍,已向市五中院提起上訴。
交強險保受害人基本權(quán)益
巴南區(qū)法院承辦法官稱,“交強險”是國家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不包括肇事車人員和被保險人)基本利益,而實行的強制責任保險。保險公司“醉酒駕車不賠”的約定,不符合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21條、22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者醉酒的,保險公司可以對受害人賠償后,向肇事司機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