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華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09年11月18日
哥哥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妹妹也曾是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兩兄妹曾掌控了六家公司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如今卻因為非法吸收巨額公眾存款雙雙入獄。今天上午,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兩兄妹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人王貽增(女),現(xiàn)年38歲,文化程度初中,曾是寧波世邦投資有限公司、寧波天奇家電有限公司、寧波銘仕家電批發(f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賢貽是王貽增的哥哥,現(xiàn)年42歲,文化程度高中,曾是寧波銘仕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浙江銘仕制冷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寧波國邦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7年5月23日,由被告人王貽增出資500萬元、被告人王賢貽出資4 500萬元,合計注冊資本為5 000萬元,成立了寧波銘仕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被告人王賢貽為投資咨詢公司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jīng)理,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貽增為該公司財務經(jīng)理。
據(jù)了解,投資咨詢公司下屬控股子公司有浙江銘仕制冷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控股90%)、寧波世邦投資有限公司(控股51%)、寧波銘仕進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0%)、寧波國邦進出口有限公司(控股70%)、寧波天奇家電有限公司(控股75%)、寧波銘仕家電批發(fā)有限公司(控股100%)等多家公司。
2007年5月至2008年9月期間,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以其實際控制的制冷設(shè)備公司、世邦投資公司或以其個人名義并由其個人、制冷設(shè)備公司、世邦投資公司、寧波厚基塑業(yè)有限公司做擔保,以支付2%-5%不等的月息,分別向17人(單位)累計非法吸收存款3.433 9億元,扣除已付本金、利息后,至案發(fā)時尚有8497.2018萬元未歸還。
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非法吸收上述公眾存款后,用于個人購買汽車、房產(chǎn);償還投資咨詢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銀行貸款、支付利息;填補經(jīng)營虧損;向?qū)幉ㄌ旃荣Q(mào)易有限公司、浙江協(xié)凱進出口有限公司、寧波譽和投資有限公司、王偉出借資金,收取高息等。
2008年10月,兩被告人經(jīng)被害人汪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江東公安羈押)等人控告案發(fā)。2008年10月17日,被告人王賢貽協(xié)助警方抓獲被告人王貽增。
2009年3月27日,江北檢察院向江北法院提起公訴。由于案情復雜,此案先后經(jīng)檢察院兩次建議延期審理、辯護律師以需要提供新證據(jù)為由兩次提請延期審理,法院依法決定延期審理四次。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明知自己不具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格,仍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向不特定的個人和單位非法吸收存款,數(shù)額巨大,嚴重擾亂了國家的金融秩序,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貽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賢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賢貽主動配合公安機關(guān)抓獲被告人王貽增,具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貽增到案后主動交代了公安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后,江北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貽增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被告人王賢貽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王貽增、王賢貽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責令被告人向被害人及被害單位退賠吸收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