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股民董先生將自己名下的股票、資金,全盤托付給史先生操盤。結果,股市崩了,董先生的賬戶虧了差不多35萬元。近日,董先生想讓法院做主,判決史先生全額退賠自己的損失,結果他的愿望還是沒能實現。
在2008年6月的一份《協議書》中,兩人約好,董先生把名下市值49.31萬元的股票和賬戶內的6萬元資金,一并托給史先生全權操盤。史先生答應一年內保本,他只拿賺到錢當中的20%。
可接下來的兩個月中,上證指數從3000點位垂降到2500點以下,史先生再能耐,董先生的賬面還是一片慘綠。
進入8月,史先生不再為董先生的賬戶進行任何交易。10月,董先生自行修改了股東賬戶密碼。
11月1日,史先生答應,可以先拿出5萬元注入董先生的賬戶作為保證金,雙方繼續(xù)先前的委托??蛇^了幾天,他并沒有拿出錢來。所以,從11月7日起,董先生開始自行進行股票交易。
經董先生清點,在委托史先生炒股的這段時間里,他的股票、資金總共損失了近35萬元。為此,他拿出之前的《協議書》,希望法院依此判決史先生承擔“保本”責任。
可史先生卻認為,兩人約定的委托炒股期限是一年,《協議書》上也寫清楚了是“一年內資金不貶值”。但董先生卻在協議履行僅兩個月后,就擅自修改了密碼,在接下來的10個月內,自己根本沒辦法進行股票操作。所以,在股市大跌的背景下,董先生的損失應由他自行承擔。
閘北法院的觀點傾向于史先生,覺得董先生身為股民應當知曉股票交易的風險原則,并應具有一定的心理承受能力。在2008年股市崩盤的情況下,董先生自行修改密碼的行為,等同于單方違約。雖然之后史先生曾答應過再給董先生5萬元保證金重啟合作,但這已經是在董先生單方面違約之后的事情,不能成為他解約的理由。
到頭來,董先生的35萬元損失,還是得由他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