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17歲的來京務工女孩小美(化名)搭乘男友王某駕駛的摩托車時因為沒有戴頭盔,被一輛貨車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小美的父母遂將王某、貨車所屬食品公司及保險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索賠共計71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小美違規(guī)搭載摩托車對自己的損害結果亦應承擔10%的責任。
小美的父母訴稱,去年,剛剛16歲的小美從來家吉林來京打工。今年的一天,小美乘坐男友王某的輕便摩托車行至北京市順義區(qū)通順路時,與某食品公司的輕型廂式貨車相撞,王某和小美均受傷。后小美在醫(yī)院重癥加強護理病房住院治療3天后,因搶救無效死亡。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食品公司以及食品公司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71萬余元。
被告王某辯稱:食品公司的司機超速駕駛,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我同意承擔10%的責任。
被告食品公司辯稱:我公司司機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車輛亦符合行駛要求,我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王某違章行駛,在事故中存在重大過錯;小美乘坐摩托車未戴安全頭盔,應對自身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食品公司的事故車輛在公司投保交強險,但事實認定書中沒有認定食品公司司機有任何違法行為,保險公司應在無責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王某在沒有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沒有登記的摩托車違規(guī)載人,應由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小美雖然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責任,但對自身的死亡后果負有責任,小美年滿16周歲,有能力認識到乘坐不允許載人的摩托車是違法的,且事故當時她也沒有戴安全頭盔,她對損害后果的擴大是有責任的。
順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王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不得載人的輕便摩托車上路行駛,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由被告食品公司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小美未戴安全頭盔乘坐不得載人的輕便摩托車,對其自身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亦應承擔一定責任(10%)。
故此,判決保險公司給付小美的父母10萬余元;被告王某賠償小美的父母11.9萬余元;被告食品公司賠償小美的父母5.9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