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上朋友陪自己一起給新買的私家車投保險,不想辦完保險回來的路上與一摩托車相撞被告上法庭索賠。合肥的李小姐接到訴狀后發(fā)現(xiàn),自己愛車的保險在案發(fā)時還沒有生效。近日,合肥市蜀山區(qū)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9年12月31日下午,李小姐帶著朋友張某一起給新買的愛車投保。辦妥一切保險手續(xù)后,張某駕車沿合肥市合六路自東向西行駛。突然,一輛摩托車在變道時與同向行駛的李小姐新車相撞,摩托車駕駛員王某倒地受傷。經司法鑒定,王某構成一處八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 2010年8月10日,王某起訴至合肥市蜀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肇事車主李某及駕駛員張某共同賠償其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09352.6元,由于交警隊認定事故雙方互負同等責任,王某認為扣除其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李女士和張某還需賠償其161176.3元。
李小姐心想購買了保險應該可以理賠,不料保險期限自2010年1月1日才生效。目前,本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