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意外死亡,其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卻稱保單已經登報掛失作廢,不予賠償。近日,石市橋西區(qū)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離奇的保險合同糾紛案。
保險公司稱保單已經掛失
2008年11月,楊先生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兩份全家福保險,保費每份100元,意外身故保險金額每份4萬元,期限為1年。楊先生支付保費后,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出具經辦人簽字為劉某的保單及收據。
2009年4月,楊先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因其在兩份保單中均未指定身故受益人,根據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楊先生的妻子和一兒一女。但是,當楊先生的法定繼承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時,保險公司卻對兩份保單的真實性提出質疑。
保險公司稱據向業(yè)務員劉某核實,劉某從來沒有出過這兩份保單,保單是另一個業(yè)務員秦某從公司領出,但回單及保險費一直沒有交給公司。
而秦某已于2008年12月被公司開除,保險公司曾登報聲明這兩份保單掛失、作廢。因懷疑楊先生與保險公司不存在真實的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楊先生的妻子及兒女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公司內部問題 與投保人無關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的保險合同成立。對于保險公司稱保單系秦某從公司領取及保險單登報聲明掛失等,屬于被告內部管理問題,與投保人無關。
即使存在有人冒用工作人員名義,以加蓋被告業(yè)務專用章的空白保險單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投保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得通過單方聲明掛失、作廢的方式解除業(yè)已成立的保險合同。投保人楊先生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應認定有效。
據此,法院根據《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支付楊先生三位繼承人保險金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