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陸某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后因患腦動脈硬化住院。理賠時,保險公司屢次要求其補充材料,并拖欠理賠款。直到提出理賠申請半年后,陸某才拿到錢。陸某感慨地說:“理賠難,難于上青天。”
點評: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副所長方怡說,原《保險法》在理賠程序和時限上沒有作出規(guī)定,這客觀上造成了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問題。新《保險法》則規(guī)定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nèi)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nèi)發(fā)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這一強制性規(guī)定有利于解決社會普遍關注的理賠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