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難”是當前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重合同,守信用”,這是保險的基本原則,按照保險合同條款處理賠案,這是無可厚非的。但是,有的時候、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明明沒有過錯,而客戶就是堅持己見,要求過高的賠償,使正常的理賠受到影響,甚至訴諸媒體,使得保險公司“非常難辦”。這里情形比較復雜,有的是由于保險公司工作沒有做到家,有的則是客戶對保險法律條款缺乏了解所致。
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yè),保險經營的要旨是誠信。保險人、被保險人之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被保險人參加了保險,就是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能夠及時、合理地得到賠償。保險人的職責,就是替被保險人“解除危難”。如果沒有發(fā)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就當花錢買個平安。如果發(fā)生了保險事故,獲得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應有的權利,保險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拖賠、惜賠,無理拒賠。當然,被保險人也要理解保險公司理賠是有嚴格程序、規(guī)定的,立案查驗、審核資料、核定責任等是不可缺少的步驟。防止逆選擇、打擊假賠案、整治內外勾結、加強監(jiān)督管控等,都是為了從根本上保護更多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保險理賠所需的必要資料、證明,以及相關手續(xù),被保險人要積極主動配合提供。遇到不明白的地方,被保險人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咨詢電話了解,縮短雙方認知的距離,從而使理賠過程變得容易、便捷。新《保險法》對于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作了更明確的規(guī)定,對保險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保險人也要積極配合保險人共同做好工作。
那么,從保險人的角度來講,如何做到理賠不難呢?筆者認為,起碼需要做到以下幾點:一、切實遏制惡性競爭,加強管理,節(jié)約成本,提升效益,保持充盈的償付能力。這是整治“理賠難”的“物質基礎”;二、理賠糾紛發(fā)生以后,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做的是替客戶尋找理賠的理由,不是相反;三、保險公司承攬業(yè)務時,投保提示不可少,什么能賠、什么不賠,事先都要明確告示,宣傳工作要到位;四、摒棄目前的粗放經營方式,改“寬進嚴出”為“嚴進寬出”。切實搞好“核保”工作,投保時明白清楚了,理賠時就能減少矛盾;五、嚴處銷售誤導行為,再也不該發(fā)生接一個電話,“儲蓄”變“保險”那檔子事情;六、矛盾糾紛發(fā)生以后要果斷處理,“當斷不斷 反受其亂”。實在不行,盡快進入調解或者司法程序,切忌“拖泥帶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