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之,投保人壽保險是對生命的呵護和愛的體現(xiàn)。但保險理賠因"受益人"指定不明,出險后造成家屬不睦、甚至對簿公堂的例子卻不在少數(shù)。
例如,前不久,陜西省商洛市洛南縣陳耳鎮(zhèn)的徐某因為投保人壽 保險時未指定受益人,造成意外身故后家屬因為33萬余元的身故保險金繼承權而對簿公堂。
客戶徐某系陜西省商洛市洛南縣陳耳鎮(zhèn)閆村人,2007年9月至2008年8月間,相繼在國壽洛南支公司投保了"新簡易人身兩全保險"、"康寧終身保險"以及"附加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累計風險保額335840元。
2009年3月30日,徐某在洛南縣陳耳鎮(zhèn)挖礦時,突遇坡皮塌方,被巨石砸傷不幸身亡。國壽洛南支公司在核賠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保險人徐某生前投保的3份保單均未指定"受益人",而經(jīng)過調查核實,被保險人徐某家有年邁的父母、妻子和兒子。
依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徐某的父母、妻子及兒子均為享有100%受益份額的"法定第一受益人"。但此時徐某的家人卻因為遺產(chǎn)繼承權和身故賠償金的分配而產(chǎn)生了糾紛,導致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反目成仇。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徐某年邁的父母一紙訴狀將兒媳告上了洛南縣人民法院,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繼承權。經(jīng)過洛南縣人民法院審理,依據(jù)《保險法》和《遺產(chǎn)繼承法》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被保險人徐某的父母及妻兒均為法定第一受益人,雙方各繼承167920元的身故保險金。
以上案例的理賠過程令人備感心寒。據(jù)了解,許多客戶在投保時,往往忽視了填寫保單的"受益人"這一欄,為出險后親屬間產(chǎn)生遺產(chǎn)繼承糾紛埋下隱患。
目前,法庭在審判此類案件時,若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欄未填寫受益人姓名時,保險金就會被視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由法定繼承人來繼承。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chǎn)繼承第一受益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由此可見,在上述案例中,被保險人徐某的妻子、兒子和父母在遺產(chǎn)繼承順序上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侗kU法》第63條也明確規(guī)定:"一旦被保險人發(fā)生死亡,人身保險合同中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即為受益人",那么,保險金則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chǎn),按《繼承法》規(guī)定分配。
在購買人壽保險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shù)人為"受益人",如丈夫指定妻子、母親指定兒子、女兒指定母親為受益人等。受益人為數(shù)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因此,當我們決定購買保險時,就一定要考慮當風險降臨時,誰是受益人的問題。
那么,如何來確定受益人呢?一般分為以下3種方式來確定:
(1)對于未成家的年青人來說,其保險的受益人一般應指定為自己的父母,以報答養(yǎng)育之恩;
(2)對于已經(jīng)成家但未養(yǎng)育小孩的客戶來說,受益人的安排就要既考慮自己的配偶,又要考慮到父母,可以把受益權平均分配給配偶和父母;
(3)對于有小孩的客戶來說,其受益人的安排就更要考慮周全,除了考慮配偶、父母外,還要考慮到孩子。
目前,有不少保險糾紛案例涉及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問題,究其原因,就是因為沒有指定"受益人"。指定受益人要謹慎,這既是對自己的尊重,也是為自己所愛的人著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