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理賠時效過了3年才報案,勾女士本想退保,沒想到保險公司能主動為自己尋找理賠的事實和依據(jù)進行賠付,并將多繳保費退還給自己。
“保險公司是基于道義上考慮進行的賠付,但這樣的好運不是人人都有。”對此,中南財大金融保險學院院長劉冬姣提醒投保者,投保應了解清楚自己購買的保險產(chǎn)品所承保的風險是什么,出險后則應及時報案。
得病5年才知重疾險能賠
勾女士是東風公司的一名退休員工,1998年,她為自己投保平安康泰,保額3萬元整。2005年5月,勾女士住院期間被檢查出患有右腎透明細胞癌,家庭的平靜被徹底打破。
幸運的是,因發(fā)現(xiàn)及時,勾女士在當年5月20日做了右腎探查和右腎切除手術,手術后勾女士身體逐漸好轉,但巨額的手術費用還是給這個家庭帶來了沉重的負擔。
今年初,勾女士無意中聽朋友說起,購買的保險因為癌癥在平安得到了賠付,這才想起自己也有一份保險。而這時,離2007年5月的理賠申請時效已經(jīng)過了3年。
“我本來打算自認倒霉,辦理退保手續(xù),沒想到平安的工作人員讓我提交理賠材料和書面說明,積極為我解決理賠的問題。”勾女士說。
在收到勾女士的理賠材料后,平安人壽湖北分公司的理賠人員積極展開調查,發(fā)現(xiàn)本次疾病確實達到合同條款對重大疾病的規(guī)定,而且勾女士投保時間較長,繳費記錄良好。不久后,平安將3萬元理賠款和勾女士從2005年至今多繳的保費交還到其手上。
出險后應及時報案
據(jù)了解,勾女士申請理賠距事故發(fā)生時間已達5年之久,已遠遠超過了理賠申請時效,根據(jù)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于超過理賠申請時效的,公司完全有理由可以拒賠。
但平安人壽盡量站在客戶的角度為其利益考慮,為客戶尋找理賠的事實和依據(jù)。以勾女士為例,考慮到她病情屬實、確實不知道自己可以享受保險權益,同時勾女士投保時間較長且繳費記錄良好,因此平安決定賠付,在正常給付重疾險賠款之外,還退還期間多繳的保費。
“很多客戶和勾女士一樣,不了解自己的保險權益,以至于錯過理賠申請時效。”平安人壽湖北分公司理賠人員提醒投保人,出險后應該及時報案,在申請理賠的時候也應當注意申請時效。
其中,壽險的申請時效為5年,非壽險(重疾、殘疾、醫(yī)療)的申請時效為2年,因不可抗力無法及時申請理賠的,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投保應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市民應該明明白白買保險,充分了解投保的權利和義務。”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金融保險學院院長劉冬姣提醒投保人。
劉冬姣表示,市民投保前就應該明確自己需求保障的風險是什么?需要買什么保險?一旦購買保險產(chǎn)品后,就應明白保險期內自己的權利和應承擔義務是什么?做一個明明白白的保險消費者。目前保險產(chǎn)品眾多,不同的保險產(chǎn)品承保的風險不同,“不要買了養(yǎng)老保險,卻在生病時索賠;或者買了醫(yī)療險,生病后卻不知道能索賠。”此外,在出險后,應該及早報案,以免錯過理賠申請時效。“保險是一種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對保險公司、投保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是否應賠付、何時賠付,投保人如何索賠、何時索賠等,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和投保人應按照保險合同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劉冬姣說,雖然該案例中保險公司基于道義上的考慮,對投保人進行了賠付,但這種理賠并非是一種常態(tài)。只有在投保時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才能讓自己的保障“不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