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何女士在下車時,因未注意看路況打開轎車車門,導致一輛電動車與其車門相撞,電動車駕駛員搶救無效身亡。何女士夫婦向受害者家屬賠償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對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理由,拒絕賠付全部款項。
日前,松江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當支付全額理賠款62萬元。
開車門不慎致電動車司機身亡
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吳先生駕駛的轎車外出,在路邊停車后,何女士開門下車。此時,正好一輛電動車急速駛來,撞上車門,電動車駕駛人員隨車倒地,經(jīng)搶救無效而身亡。
交警部門認定吳先生與何女士對事故負同等責任,電動車駕駛員無責任。事后,吳先生夫婦與死者家屬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66.5萬余元。吳先生夫婦隨后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是保險公司以“對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只賠付駕駛員吳先生所負的事故賠償責任,共計36.4萬余元。吳先生為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人對乘坐人責任不肯賠償
保險公司在庭審中稱,何女士是車上乘坐人而并非被保險人。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的條款中保險責任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其指定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的意外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保險人對由乘坐人導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賠償金額重新核定損失總金額為60余萬元,在強制險中賠付12萬元,剩余款以吳先生所負的同等責任按50%計算,為24.4萬余元。
車主乘客共同擔責保險應賠償
法院認為,責任保險的保險標的為對外所負責任,而本起事故對外責任由吳先生和何女士連帶承擔,所以保險公司應以吳先生對外所負的連帶責任為限,承擔保險賠償責任。雖然保險公司有權依據(jù)保險代位求償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行使追償權。但因何女士作為負同等責任的第三者,與吳先生是夫妻關系,所以保險公司喪失對何女士的追償權。法院為此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