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贛州晚報
發(fā)布時間:2011年03月15日
近年來,隨著我市房屋交易量迅猛增長,房產(chǎn)交易糾紛也有所增加,很大一部分糾紛是因為買方、賣方、中介機構(gòu)三方未約定合同中的細節(jié)而產(chǎn)生的。
糾紛1
未約定按揭貸款由誰辦理
2010年11月,贛縣劉女士按揭了一套房子,當時售樓人員表示可以首付三成買房,并享受契稅減免優(yōu)惠。于是,劉女士就交了首付款和契稅預交款。但兩個月過后,該房地產(chǎn)公司表示,因國家政策作出調(diào)整,劉女士無法首付三成買到房子,要首付五成買房,契稅要補交7000多元。劉女士認為是房地產(chǎn)公司動作遲緩,才導致按揭貸款兩個月都沒辦好,由此增加的費用,房地產(chǎn)公司應給予她相應補償。
房地產(chǎn)公司的負責人表示,售樓時,他們并不知道國家政策作出了調(diào)整,房子售出以后才知道政策調(diào)整的,一個月后才正式接到書面通知。此外,為劉女士辦理按揭貸款完全是公司提供的一項服務,因為購房合同中未說明房子的按揭貸款應該由誰辦理,劉女士當時也可選擇由自己去辦理按揭。因此,房地產(chǎn)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劉女士在買房過程中沒有約定合同的細節(jié),吃了啞巴虧。
糾紛2
未約定按揭貸款時限
2010年8月,南康市黃先生將其在贛州購買的一套房子委托房產(chǎn)中介機構(gòu)出售,買賣雙方簽訂了合同,約定買方先支付一部分房款,剩余房款待辦理按揭貸款后支付,但具體支付時限雙方?jīng)]有約定清楚。兩三個月后,由于貸款材料不齊全,買方無法辦理按揭貸款。黃先生找到買方,要求其支付剩余房款。買方卻堅持認為合同中已約定,辦理按揭貸款后再行支付剩余房款,現(xiàn)貸款還沒辦下來,更何況合同中也未約定支付剩余房款的時限,所以不會支付剩余房款給黃先生。
而此時,房價已經(jīng)大漲,可買方仍無法辦理按揭貸款。黃先生認為買方與中介違約在先,拒絕出售房屋給買方。中介公司表示,如黃先生拒絕出售房屋給買方,屬于違約在先,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因為購房合同中未標明按揭貸款的時限。黃先生對此非常氣憤,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收回房子會造成自己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出售房子他無法立即拿到售房款。
律師說法
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少天說,一般情況下,中介機構(gòu)為了規(guī)避責任與風險,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只約定能夠辦理按揭貸款的情況。如買賣雙方不提及增加條款,中介機構(gòu)一般不會對按揭時限等作出約定,這樣就會導致賣方的合同權(quán)利一時無法實現(xiàn),尤其是對那些想通過出售舊房換新房的出賣人而言,往往會錯過選購新房的機會。在房價上漲時,這種損失是顯而易見的??蛇@種損失是一種間接損失,得不到法律支持,除非在買賣合同中有此相關(guān)約定。
因此,消費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要特別注意合同細節(jié)的約定,如該由誰來辦理按揭貸款,辦理按揭貸款的時限等,這樣的合同才能給買方、賣方、中介機構(gòu)以約束力。(○李向東 記者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