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游春亮 通訊員 王橋 發(fā)布時間:2011年03月16日
調查起因:深圳市首例虛假社保購房案近日一審宣判。
調查發(fā)現(xiàn):一些不法人員利用“限購令”,以補辦社?;蚣{稅證明來達到非法斂財目的。
調查結果: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粗糙,造成漏洞,引發(fā)此類案件。
虛假社保關系影響合同執(zhí)行
2010年6月,經(jīng)深圳市一地產中介介紹,買方唐先生與業(yè)主楊先生簽訂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以643.9萬元購買楊先生豪宅,合同約定買方簽約時支付定金5萬元,11日內再付定金58萬元,雙方約定任何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成交價20%的違約金。
因唐先生并非深圳市居民,且在深圳沒有一年以上社保及納稅證明,不符合2010年4月17日“新國十條”規(guī)定的貸款條件,雙方又在合同備注條款約定“賣方同意并清楚買方正在積極辦理關于貸款的社保資料,并同意買方在辦理好社保的相關資料后此合同生效”(合同條款均由中介方員工填寫)。
簽約后,買方如約支付了賣方購房定金5萬元,通過銀行監(jiān)管了買方定金58萬元,支付了中介7300元費用,補辦了一年社保(所有社保事宜均由中介方代辦),并向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但貸款申請遲遲未能獲得銀行批準。賣方遂提起訴訟,告唐先生違約,請求法院判賠違約金127.8萬元。
該案經(jīng)深圳市南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合同簽訂時,原告(即賣方楊先生)被告(即買方唐先生)及第三人中介公司已知非深圳戶籍的被告沒有一年以上深圳市社保和納稅證明,且需貸款才能購房。原、被告在買賣合同備注特別約定:“賣方同意并清楚買方正在積極辦理關于貸款的社保資料,并同意買方在辦理好社保的相關資料后此合同生效”。同時,為了使該生效條件能夠正式生效,在被告與參保單位深圳市某公司不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第三人于2010年6月28日仍幫助被告以該公司員工的身份補辦了虛假的社保關系。
法院由此認定,該買賣合同為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因為被告的社保關系無效,所以買賣合同生效條件未生效。因此,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未生效。原告收取被告的購房定金5萬元應向被告返還。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因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卻一直未生效,故該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影子公司”竟能代人繳納社保
為什么被告在與參保單位深圳市某公司不存在真實勞動關系的情況下,仍然能以該公司員工的身份補辦虛假社保關系呢?
據(jù)該案被告代理律師張茂榮介紹,事實上,由中介公司牽線搭橋的參保單位“深圳市某公司”早在2006年便已脫審,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成為“影子公司”。但資料顯示,該公司仍然給包括律師委托人在內的37人正常繳納社保。在唐先生的個案中,其交給中介的補辦費用與社保記錄顯示的社保費之間相差4000元之多。即使扣除中介在其中所得的傭金,該公司在這37人身上的收益已足有十多萬元。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自從去年“新國十條”頒布以來,不少非深圳戶籍且無一年以上社保及納稅證明的“三無人員”,為了獲取購房資格而臨時補交社保,或者借用他人名義,此方式已成為深圳樓市眾所周知的普遍現(xiàn)象。
張茂榮向記者介紹,其中大部分的補交社保都是掛靠在一些公司名下,而補交社保的個人與掛靠公司之間其實并不存在真實的勞動合同關系。這些情況按理說都應屬于虛假社保關系,不應取得購房資格。
深圳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也曾發(fā)布交易風險提示,在提示中明確表示:買賣雙方在交易之前應按照《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文件精神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補充通知》的要求,認真核查是否符合購房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市主管部門將不予辦理預售商品房備案、一手房現(xiàn)售及二手房交易過戶等手續(xù)。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進行交易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因此造成的法律責任由買賣雙方自行承擔。為了在政策層面堅決杜絕這種“鉆空子”的情況,深圳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曾于今年3月2日再次發(fā)布通知,強調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購房時提供納稅繳納證明的,必須符合最近連續(xù)繳納12個月以上且不含補繳的條件;對于提供社保繳納證明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是最近連續(xù)繳納12個月以上養(yǎng)老保險并醫(yī)療保險;二是最近連續(xù)繳納12個月以上養(yǎng)老保險并工傷保險;三是最近連續(xù)繳納12個月以上醫(yī)療保險并工傷保險。
扎牢“籬笆”不給非法斂財留空子
為證實深圳市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發(fā)布通知的執(zhí)行力,《法制日報》記者撥打深圳社保局咨詢電話就社保補交事宜詢問。咨詢人員告知說,非深圳戶籍人員只能補交養(yǎng)老保險,工傷和醫(yī)療保險都不能補交。這意味著補交的社保品種只可能是養(yǎng)老保險一種。
《法制日報》記者隨后上網(wǎng)在百度輸入“社保補交”四個字,看到首頁上出現(xiàn)了不止一家代辦社保補交的公司,其中有一家鏈接指向“深圳市佳百匯貿易有限公司”。
記者通過QQ與該公司一位自稱姓陳的小姐取得聯(lián)系后,陳小姐稱,她可以代為補交一年社保,而且是補交養(yǎng)老保險和工傷保險兩種,收費3萬元(只包括服務費,不包括社保費)。
記者問她:按照有關規(guī)定只能補交一種,為什么她能補交兩種。她說,“不用管這個。正因為規(guī)定只能補一種,所以她才要收3萬元的服務費”。至于這其中到底還有哪些不為人知的秘密,記者無從深入了解。
記者還通過QQ與另一位張先生取得了聯(lián)系。他聲稱可以為人代補個人所得稅,而且絕對不會讓人看出有補繳痕跡,收費2萬元(含個人所得稅款),先付訂金2000元。
對此,張茂榮建議,深圳市社保局應對社保申報企業(yè)及新增社保員工的身份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存在該申報企業(yè),且企業(yè)與新增員工之間存在真實的勞動關系(最起碼應審查勞動合同)。
“基于以上情況,在房屋買賣交易中,賣方很有必要弄清楚買方的真實情況。”張茂榮說,“如果買方不符合購房條件,則應考慮停止交易,否則只能自行承擔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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