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晚報
發(fā)布時間:2011年03月30日
2011年3月30日 B20:B20-金融理財·保險 稿件來源:新聞晚報
案例:田先生去年1月買的車,新車當時的購置價為16萬元,購車的同時他按照16萬元的保額投保了車損險。今年續(xù)保時,工作人員仍然幫他按照16萬元的保額做了保單,而田先生也沒有在意。
今年2月,田先生的車發(fā)生了嚴重的交通事故,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在理賠時,田先生根據(jù)保單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6萬元,但沒想到被保險公司拒絕,工作人員告訴他只能按照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14.75萬元進行賠償。田先生不明白了,“明明是按照16萬元投的保,怎么只能按照14.75萬元理賠,多繳的保費豈不是白繳了? ”
保險專家解釋說,保險遵循的“補償性原則”,即理賠的數(shù)額不能超過汽車實際的價值。這是為了防止車主在通過保險事故得利。一般保險合同在賠償處理條款中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全車損失時,計算賠償不得超過車輛的實際價值。車輛的實際價值按新車購置價每月折舊0.6%計算。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但也不得超過事故發(fā)生時車輛的實際價值。
保險專家表示,田先生在續(xù)保時,車輛已經(jīng)使用了一年,已發(fā)生了折舊,實際價值已經(jīng)低于新車購置價了,沒有必要按照16萬元的保額投保,而是應該根據(jù)車輛的實際價值來確定保險金額。因為就算超額投保,多付了保費也無法獲得更多的保障。
當然在投保時車主也不要為了減少保費,而選擇不足額投保。因為在不足額投保的情況下,萬一車輛發(fā)生事故,理賠時保險公司會按照車主的投保金額與車輛實際價值的比例,實行按比例賠償,車主將無法得到全額的保障。所以投保時,在保險金額上車主要做到既不超額投保,又要足額投保。而保險公司也有責任告知投保人,按照正確的保險金額投保,而不應為了多賺保費誤導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