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州日報
發(fā)布時間:2011年04月28日
讀者來信:我2007年申請移民加拿大魁北克,2008年最后一關在香港面試時被拒簽。原因是有200萬元是我賣房得來的,.移民官認為不能算為資產(chǎn),我覺得是他的計算方法不對。我以后是否就不能再申請加拿大移民了?就算再申請,是不是不能沿續(xù)以前的材料了?
在移民官審核申請人檔案的時候,只要有文件證明房屋的買入價以及擁有人是申請人或配偶,又同時有房屋賣出合同證明賣出價的話,這部分的房產(chǎn)升值是可以計算為資產(chǎn)合法來源之一的。因此建議這位讀者可以委托一家專業(yè)的移民機構(gòu),向移民局申請翻查檔案從而判斷拒簽的原因,看看是否單一就是讀者提到的200萬元由賣房而來、移民官卻沒有算為資產(chǎn)這一原因,還是另有別的拒簽原因。
待判斷好拒簽的原因后,申請人在專家指導下再客觀作出是否申請主管復核或重新再申請的決定。當然,如果這位讀者重新申請的話,就得按照現(xiàn)行的移民條例提出新的申請,這時需要他提供當時入表的文件,再結(jié)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補充一些當時提供得不夠完整的支持文件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