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qū)居民鄭某生前購買了房貸險,他去世后,銀行作為保險受益人不申請理賠,而鄭某的父母卻被告知無權申請理賠,還要繼續(xù)償還房貸。如此一來,鄭某生前豈不是白白買了保險?記者今天獲悉,鄭某父母已把保險公司告上昌平法院,要求支付鄭某名下尚未到期的貸款。
據(jù)鄭某父母介紹,2006年,鄭某與昌平區(qū)建行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款43萬元購買房屋一套,同時向人保昌平支公司投保了《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包括財產(chǎn)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2007年12月,鄭某在昌平區(qū)某網(wǎng)吧前被朱某刺中一刀,致急性失血休克死亡。自2007年12月起,鄭某父母代子向昌平區(qū)建行償還借款。直到2009年4月,他們才發(fā)現(xiàn)鄭某生前投保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綜合保險》中約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nèi)因意外傷害死亡,由保險人承擔還貸責任。于是,他們找到昌平區(qū)建行,建行答復說理賠屬于保險公司負責,銀行無權解決。他們又找到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鄭某父母認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
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銀行,只有銀行才能就保險合同理賠問題提起訴訟,鄭某父母無權提起訴訟。此外,鄭某的死亡系在與他人斗毆的過程中被刺身亡,并不屬于意外傷害的情形,不屬于理賠范圍。
在2006年5月以前,各銀行均強制貸款購房者同時購買房貸險,它的基本操作模式是:房產(chǎn)商將商品房銷售給需要貸款的業(yè)主,業(yè)主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求業(yè)主將所購的房屋進行抵押,并必須向保險公司購買房貸保險,將銀行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公司一般認為,如果房貸投保人死亡,那么他的繼承人是沒有權利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請求的,理由是房子的繼承人不是保單上的受益人。根據(jù)《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只有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才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因此,如果銀行不向保險公司索賠的話,房子的繼承人就要按照房貸協(xié)議向銀行繳納貸款及利息,這與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沒有直接關系。
按保險公司這種說法,如果銀行不作為,購房者豈不白買保險了?法律專家指出,被保險人指定銀行為受益人,是將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轉讓給銀行,并非保險合同的轉讓。且被保險人讓渡的保險合同項下的利益,僅僅是保險理賠請求權中的實體權利,即保險金的受領權,但理賠請求權中的程序性權利仍應由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享有。作為保險合同的利害關系人,被保險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和房貸的還款義務人,有權向保險公司提起理賠還貸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