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金融時報
發(fā)布時間:2011年12月02日
“無責不賠”、“高保低賠”等車險問題都是目前社會熱議的話題,然而,這些問題很多源于誤解,其根源就是沒有將侵權責任和保險責任區(qū)分開,這實際上是欠缺理論認識的看法。
無論是交強險還是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其本質都是保障被保險人,不過這種保障不是替代被保險人作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擔賠償責任,而是將這一責任強化,使被保險人擁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能力,并非替代其責任。但目前輿論普遍認為,我交了保費,保險公司理應賠付,這使保險責任取代了侵權責任,這是當前很大的誤區(qū)。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同時還保障受害的第三人,我認為,這是它存在的根本目的和使用宗旨。對于被保險人而言,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提高了他的賠付能力,但并非替代其承擔民事責任,而在實際中,將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混為一談的現象普遍存在。
另外,受害第三人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中的地位也急需關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第三人,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一般稱之為“第三人”,他是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中必備的當事人,因為有他的存在才會出現第三者責任險,從法律層面來講,他是必備的當事人,而非合同法中第三人的概念?!侗kU法》第65條只規(guī)定了保險公司可以向受害的第三人進行賠付,但是沒有直接承認受害第三人擁有賠付請求權。因此,在機動車輛商業(yè)保險示范條款中,完全可以進行一次有益的嘗試,確認受害第三人擁有向保險公司賠付請求權,當然,其附加條件是,在作為肇事者的被保險人不積極向保險公司行使保險請求權的情況下,受害人可直接行使請求權,以便對其保障能夠徹底實現,避免受害第三人處于被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