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保險報
發(fā)布時間:2012年01月30日
日前,經過庭審、質證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的博弈,浙江省金華市仲裁委最終認定“保險車輛系租賃車輛,在出事故當時該車輛時作為犯罪工具而使用,危險程度明顯增加而拒賠的抗辯理由成立”,駁回被保險人吳某要求支付全車盜搶險保險金6.33萬元的仲裁申請,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贏得仲裁。
2009年4月,被保險人吳某報案稱其所有的浙G7***2號車于2008年12月17日在金華境內被搶,要求支付賠款6.63萬元。據(jù)了解,2008年,被保險人吳某向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投保了盜搶險、不計免賠險等險種,并注明該車的使用性質為家庭自用。
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工作人員在與其交流案情時,發(fā)現(xiàn)該案存在的疑點較多,遂派人專門對該案做詳細的跟蹤及調查。在調查期間,吳某于2009年8月第一次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通過前提調查及訴前調查得知一重要信息,該車駕駛員因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經向公安機關了解該車的駕駛員涉案的案件進展得知,該駕駛員利用該車盜油的事實已被確認,并得知該車系租賃車輛的事實,遂申請法院調取了該刑事卷宗進行進一步核實。庭審中,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根據(jù)《保險法》及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拒賠的抗辯。后來吳某得知該案件可能敗訴,遂撤回訴訟。
2011年3月,吳某以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訴訟。在收到起訴材料后,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依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系仲裁管轄,向法院提起了管轄權異議,要求移送管轄。經中院審理后,認為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理由充分,吳某第二次撤訴。
2011年9月,吳某就該案第三次提起主張,向金華市仲裁委申請仲裁。經過前兩次的積極應對,人保財險金華市分公司對該案件進行了充分的調查,并取得了一些關鍵性的證據(jù),向仲裁庭提交了從公安卷及法院卷調取的多個案件共犯的筆錄及呈請破案報告書、起訴書、判決書、執(zhí)行通知,證明投保車輛作為犯罪工具及投保車輛用于租賃的事實;還向仲裁庭提交了投保單、機動車盜搶保險條款,證明雙方合同的內容。
最終,經過庭審、質證等多個環(huán)節(jié)的博弈,金華市仲裁委駁回了吳某的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