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贛州金融網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4年03月31日
(1)利用部分群眾求富心切、風險識別能力較弱的現(xiàn)狀,制造虛假信息誤導輿論,通過各種形式、接連不斷的宣傳造勢,激起公眾的投資欲望,誘導其步入陷阱。
(2)以支付高息、紅利或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為誘餌,使部分群眾獲得暫時實惠,進而利用其進行宣傳,擴大非法集資活動規(guī)模。
(3)利用合法企業(yè)的外衣,大肆鼓吹集資活動是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項目有合法的項目批文和相關權證,用后續(xù)集資參與人的資金支付前者的利息,“拆東墻補西墻”。
(4)在群眾初次交納集資款時,出具以借條、收據(jù)、收款證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資憑證,有的還輔之協(xié)議、合同等,以債權憑證騙取集資參與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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